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信息审核标准
- 作者:双云网络
- 发表时间:2007-10-2
- 阅读量: 110885
为保证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审核工作,现依据《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信息审核标准。
一、总体原则
(一) 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审核工作适应备案系统备案信息报备设计
(二) 各项备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写规范、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三) 存在逻辑关系的备案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应与填写要求相符真实、合理;
(四) 前置审批项目应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或有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分的相应审批证明批复证明;
(五) 专项审批项目(如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六) 审核标准应与适合实际备案系统采用的信息报备格式相一致。
(六)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关内容
二、具体标准
对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见附件),现将表中中主要报备内容依次备案信息的细化审核标准细化如下:
(一)主办单位名称:报备信息应形式完整,应填写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营业许可证注册公司名称。
报备信息应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对,在主办单位名称中后不得出现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也不能以网站名称代替的,应视为填写内容不符合备案要求。
(二)主办单位性质 :单位性质(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应与主办单位名称保持相对应的逻辑关系相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XX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应与主办单位性质(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保持相对应的逻辑关系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应出现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等非特别是备案系统中未进行校验的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以及护照、军官证号码,不得出现明显不逻辑对应的号码。
(四)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符合存在与网站主办者保持符合实际情况的逻辑对应关系,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而上级主管单位不可能为是个人。
(五)网站名称:应与实际网上真实网站名称相一致,对于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主办者,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网站名称,如未经新闻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的,不得以“XXX新闻网”命名;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的,不得以“XXX论坛”命名。
对于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的网站主办者,不得有以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关键词命名网站名称,如 某某XXX有限公司、XXX研究所、某某XX市人民政府、XXX协会等名称。
对于非国家级单位的网站主办者、主办单位名称不含“中国”等关键字的网站,或官方开办的网站,不得以“中国”等关键字命名网站名称。
对于主办单位性质非政府机构的,不得以明显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或显著政治性特征的关键字命名网站名称,如“政府”、“人大代表”、“中国”、“监察”等。
(六)网站负责人姓名:报备信息应形式完整、内容准确,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名,对不得出现如“王先生、李小姐”、“个人”,或在负责人姓名后带数字或字母等备案信息,应视为填写内容不符合备案要求。
(七)主办单位通信地址:填写信息应真实准确,符合系统设计格式,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应尽可能要求按照备案系统格式要求,详细填写到街道或门牌号或信箱号。
(八)网站首页网址和网站域名列表:应按标准格式填写应填写真实、准确内容规范,首页网址和网站域名应表述一致并确认两者之间保证存在对应的逻辑关系,如报备信息的首页网址为www.123.com时,则域名列表中应含有123.com的标准域名。
(九)IP地址列表:应格式形式标准规范、内容真实信息准确,如不得出现现如“0.0.0.0”、“192.168.1.X”等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IP地址。且
应确认报备的IP地址应应保证能可通过域名解析验证信息查询,能与网站域名首页网址存在对应的解析关系。
(十)办公电话:号码应格式标准、内容真实准确号码应形式准确,如不得出现如“010-00000000”、“010-99999999”等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联系方式。
一、总体原则
(一) 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审核工作适应备案系统备案信息报备设计
(二) 各项备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写规范、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三) 存在逻辑关系的备案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应与填写要求相符真实、合理;
(四) 前置审批项目应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或有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分的相应审批证明批复证明;
(五) 专项审批项目(如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六) 审核标准应与适合实际备案系统采用的信息报备格式相一致。
(六)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关内容
二、具体标准
对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见附件),现将表中中主要报备内容依次备案信息的细化审核标准细化如下:
(一)主办单位名称:报备信息应形式完整,应填写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营业许可证注册公司名称。
报备信息应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对,在主办单位名称中后不得出现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也不能以网站名称代替的,应视为填写内容不符合备案要求。
(二)主办单位性质 :单位性质(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应与主办单位名称保持相对应的逻辑关系相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XX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应与主办单位性质(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保持相对应的逻辑关系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应出现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等非特别是备案系统中未进行校验的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以及护照、军官证号码,不得出现明显不逻辑对应的号码。
(四)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符合存在与网站主办者保持符合实际情况的逻辑对应关系,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而上级主管单位不可能为是个人。
(五)网站名称:应与实际网上真实网站名称相一致,对于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主办者,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网站名称,如未经新闻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的,不得以“XXX新闻网”命名;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的,不得以“XXX论坛”命名。
对于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的网站主办者,不得有以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关键词命名网站名称,如 某某XXX有限公司、XXX研究所、某某XX市人民政府、XXX协会等名称。
对于非国家级单位的网站主办者、主办单位名称不含“中国”等关键字的网站,或官方开办的网站,不得以“中国”等关键字命名网站名称。
对于主办单位性质非政府机构的,不得以明显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或显著政治性特征的关键字命名网站名称,如“政府”、“人大代表”、“中国”、“监察”等。
(六)网站负责人姓名:报备信息应形式完整、内容准确,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名,对不得出现如“王先生、李小姐”、“个人”,或在负责人姓名后带数字或字母等备案信息,应视为填写内容不符合备案要求。
(七)主办单位通信地址:填写信息应真实准确,符合系统设计格式,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应尽可能要求按照备案系统格式要求,详细填写到街道或门牌号或信箱号。
(八)网站首页网址和网站域名列表:应按标准格式填写应填写真实、准确内容规范,首页网址和网站域名应表述一致并确认两者之间保证存在对应的逻辑关系,如报备信息的首页网址为www.123.com时,则域名列表中应含有123.com的标准域名。
(九)IP地址列表:应格式形式标准规范、内容真实信息准确,如不得出现现如“0.0.0.0”、“192.168.1.X”等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IP地址。且
应确认报备的IP地址应应保证能可通过域名解析验证信息查询,能与网站域名首页网址存在对应的解析关系。
(十)办公电话:号码应格式标准、内容真实准确号码应形式准确,如不得出现如“010-00000000”、“010-99999999”等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