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
- 作者:双云网络
- 发表时间:2007-12-20
- 阅读量: 111801
尊敬的客户
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部委联合《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通知具体要求如下:
从现在起到明年春节前,集中开展一次针对网上非法 "性药品" 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专项治理整顿行动。通过治理整顿,使网上非法"性药品 "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和根本扭转。这次集中治理整顿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确保实现整治目标。
本通知所称非法 "性药品" 广告,是指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类产品以及性仿真器械等广告。
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及措施是:
(一)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网上发布治疗性病广告及信息的,由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一律按非法行医查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擅自篡改其内容发布治疗性病广告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并移交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二)凡未经药监部门审批,在网上发布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及信息的,由药监部门依法对相关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相关保健食品名单,由卫生部门依法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对含有上述低俗内容的消毒产品广告及信息,由工商部门对广告进行查处,同时通报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依法对产品进行查处。
(三)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网上非法 "性药品" 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暂停广告业务,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发布资格。
(四)凡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广告发布、网络交易及其他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取得广告发布资格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查验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审批证明,违法发布 "性药品 "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从严从重查处,暂停其药品、医疗服务等广告发布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广告发布资格。
(五)凡被工商部门、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认定为非法涉性广告及信息、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通知通信管理部门对其网站予以关闭。
(六)凡未经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审批,各网站发布的非法 "性药品" 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要坚决按照国务院新闻办《关于迅速删除网上违法性药广告的通知》,立即予以删除。
(七)凡严重违反网络文化管理规定发布不良广告的,由网络文化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该项业务许可,通信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应许可项目,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的媒体单位网站,要在治理整顿中起带头作用,坚决抵制和拒绝非法 "性药品" 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请各位客户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凡是有从事以上相关经营活动的网站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对已经被通信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同时,要重点加强对自身网上广告的巡查和监测,依法查处,删除网上发布的非法 "性药品 "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并对查处情况,要尽快上报我司处。
如由我司主动发现有利用我司互联网资源提供或传播不良信息者,特别是无经营资格、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网站未通过前置项目审批的公司和个人,利用互联网发布非法 "性药品" 、性医疗广告,我司将立即将其网络断网并终止合作且不退还款项,同时向相关监管部门上报名单进行曝光,决不姑
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部委联合《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通知具体要求如下:
从现在起到明年春节前,集中开展一次针对网上非法 "性药品" 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专项治理整顿行动。通过治理整顿,使网上非法"性药品 "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和根本扭转。这次集中治理整顿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确保实现整治目标。
本通知所称非法 "性药品" 广告,是指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类产品以及性仿真器械等广告。
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及措施是:
(一)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网上发布治疗性病广告及信息的,由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一律按非法行医查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擅自篡改其内容发布治疗性病广告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并移交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二)凡未经药监部门审批,在网上发布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及信息的,由药监部门依法对相关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相关保健食品名单,由卫生部门依法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对含有上述低俗内容的消毒产品广告及信息,由工商部门对广告进行查处,同时通报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依法对产品进行查处。
(三)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网上非法 "性药品" 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暂停广告业务,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发布资格。
(四)凡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广告发布、网络交易及其他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取得广告发布资格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查验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审批证明,违法发布 "性药品 "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从严从重查处,暂停其药品、医疗服务等广告发布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广告发布资格。
(五)凡被工商部门、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认定为非法涉性广告及信息、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通知通信管理部门对其网站予以关闭。
(六)凡未经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审批,各网站发布的非法 "性药品" 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要坚决按照国务院新闻办《关于迅速删除网上违法性药广告的通知》,立即予以删除。
(七)凡严重违反网络文化管理规定发布不良广告的,由网络文化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该项业务许可,通信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应许可项目,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的媒体单位网站,要在治理整顿中起带头作用,坚决抵制和拒绝非法 "性药品" 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请各位客户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凡是有从事以上相关经营活动的网站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对已经被通信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同时,要重点加强对自身网上广告的巡查和监测,依法查处,删除网上发布的非法 "性药品 "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并对查处情况,要尽快上报我司处。
如由我司主动发现有利用我司互联网资源提供或传播不良信息者,特别是无经营资格、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网站未通过前置项目审批的公司和个人,利用互联网发布非法 "性药品" 、性医疗广告,我司将立即将其网络断网并终止合作且不退还款项,同时向相关监管部门上报名单进行曝光,决不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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